工會章程

                                                                                                                                                                                                                                110311日第廿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糕餅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技能、改善勞工生活、促進勞資合作,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第 四 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宜蘭市舊城西路9-1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辦理勞工保險、健保保險事項、舉辦技能及勞工教育、增進會員福利事業及會員就業之輔導。。
四、會員糾紛事件及勞資爭議之調處。
五、會員互助、康樂活動事項之舉辦。
六、會員家庭生計及經濟狀況之調查統計編製。
七、有關改良勞動條件、會員福利、康樂等事項之促進。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糕餅、糖果、蜜餞、糕點、果凍、堅果、咖啡廳茶點製作與米、麵食類加工製作及中、西式早餐和配送等工作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但具有勞資雙重身份及參加商業團體者或未滿二十歲者,不得擔任理事、監事等職務。
第 七 條:凡在本會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准予保留贊助會員資格,若仍實際從事本業工作,可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局各項老年給付者,若仍從事本業工作,經本會審查其資格符合,准予再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並可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惟上述贊助會員均不得擔任本會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等職務。
第 八 條:具有本會會員資格屢經勸告仍抗不入會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提出警告,或請主管機關予以有時間性之停業處分。
第 九 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十 條:會員退會須於一個月前申請退會理由,報經理事會核准。
第 十一 條: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第 十二 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按時繳納各種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三 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議決案或其他不法情事,由監事會檢舉者,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職或除名等處分,惟停權及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亦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五 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本屆會員代表人數計52 名。會員代表任期四年,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計算。
第 十六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工作大綱。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
四、會員之除名及停權。
五、審核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費之徵收標準。
六、接納或採行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報告或建議。
七、財產之處分。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一、三、四、七款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始得議決。
第 十七 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當選理、監事或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第 十八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若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二次以上者,依法解除其職務,由候補理事依法遞補。理事長若有遺任期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於出缺之日九十日內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未滿之任期;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若有遺任期未達四分之一者,得由副理事長代理,以補足原任理事長未滿之任期。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份。
第 十九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 廿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查日常會務及財務,監事若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二次以上者,依法解除其職務,由候補監事依法遞補。監事會召集人若有遺任期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於出缺之日九十日內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監事會召集人未滿之任期。監事會召集人若有遺任未達四分之一者,得推選監事會召集人,以補足原任監事會召集人未滿之任期。監事會召集人應具監事身份。
第 廿一 條: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其無故不出席會議,依有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 廿二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本會各項經費之簿記帳目。
二、稽查各種事業及章程所訂事項之推行狀況。
三、審核及稽查時應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 廿三 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者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廿四 條:本會會務人員之待遇由理事會依據勞動基準法規辦理。會務人員之進用由理事會依法任免之,但理監事三等親之血親,不得擔任本會會務人員。
第 廿五 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公處理會務得支領公費。
第 廿六 條:本會視實際需要於各會員工作所在地設地區小組。
 

第五章 會 議

第 廿七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認為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 廿八 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第 廿九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卅 條:本會各種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一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定為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同一年度內若第二次以上再入會時則收取500元)。
二、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一七○元,贊助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二○○元,應按月繳納之。如遇會員失業或災難時,得報理事會減免之。
三、勞保預收款:會員每人每次預繳3,000元,此科目於109年4月15日停止收取前已收取之款項仍以專款專戶儲存,待會員出會時再無息全數退還
保證金:凡於109年4月16日後加入本會之會員、贊助會員,參加勞工保險、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險,全民健康保險者,於入會時需預繳3,000元並以專款專戶儲存,於會員出會時無息全數退還。
五、健保預收款:眷屬每人每次預繳1,500,並以專款專戶儲存於會員眷屬轉出時無息全數退還。

六、各項規費定期及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第 卅二 條:本會財務狀況應於每年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推選代表,會同監事會查核之。
第 卅三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卅四 條:本會會員對會員中已不從事本業工作,應喪失會員資格者提出檢舉,本會受理後指定專人查明,依照本會會員籍標準審查,如確定事實,經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退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在未除名前仍應維持其會員資格。
第 卅五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正之。
第 卅六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